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外籍看護
Migrant Caregivers
申請資格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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項目類別《重症》案件
- 身心障礙 → 特定項目【中度】以上
- 失智估量表 → CDR【2分】以上
- 長照6個月 → 需要等級為【4級】以上
- 巴氏量表
(1)【未滿80歲】需【全日】照顧 (2)【80歲以上】需【嚴重依賴】照顧 - 癌症患者 → 【4期】以上
- 80歲以上免評
- 診斷證明 (1)全癱 (2)需24小時使用呼吸器或維生設備
- 70歲以上血液淋巴腫瘤病患者 (1)急性骨髓性白血病 (2)急性淋巴性白血病 (3)慢性骨髓性白血病(加速期或急性血癌轉變期) (4)慢性淋巴性白血病(RAI第三期或第四期) (5)惡性淋巴癌且需積極抗癌治療 (6)多發性骨髓瘤需積極抗癌治療 (7)骨髓化生不良症(需合併貧血,血紅素9g/dL以下,累計達3次) (8)骨髓增生性腫瘤(需合併貧血,血紅素9g/dL以下,累計達3次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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項目類別《一般》案件
- 身心障礙 → 失智症【輕度】
- 失智估量表 → CDR【1分】
- 長照6個月 → 需要等級【2〜3級】
- 巴氏量表 → 【85歳以上】需【輕度依頼】照護
- 癌症患者 → 70歲以上2或3期
- 只需80歲以上身分證明
外籍幫傭
Domestic Helpers
申請資格
- 有3名以上之年齡6歲以下子女。
- 有4名以上之年齡12歲以下子女,且其中2名為年齡6歲以下。
- 外國人來我國投資或工作: (1)受聘僱於外資金額在新臺幣1億元以上之公司,並任總經理級以上之 (2)外籍人員;或受聘僱於外資金額在新臺幣2億元以上之公司,並任各部門主管級以上之外籍人員。 (3)受聘僱於上年度營業額在新臺幣5億元以上之公司,並任總經理級以上之外籍人員;或受聘僱於上年度營業額在新臺幣10億元以上之公司,並任各部門主管級以上之外籍人員。 (4)上年度在我國繳納綜合所得稅之薪資所得新臺幣300萬元以上;或當年度月薪新臺幣25萬元以上,並任公司、財團法人、社團法人或國際非政府組織主管級以上之外籍人員。年薪新臺幣200萬元以上或月薪新臺幣15萬元以上,且於入國工作前於國外聘僱同一名外籍幫傭,得聘僱該名外國人從事家庭幫傭工作。 (5)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,曾任國外新創公司之高階主管或研發團隊核心技術人員,且有被其他公司併購交易金額達美金500萬元以上實績之外籍人員。 (6)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,曾任國外新創公司之高階主管或研發團隊核心技術人員,且有成功上市實績之外籍人員。 (7)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,曾任創投公司或基金之高階主管,且投資國外新創或事業金額達美金500萬元以上實績之外籍人員。 (8)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,曾任創投公司或基金之高階主管,且投資國內新創或事業金額達美金100萬元以上實績之外籍人員。
- 對國家有重要貢獻持有經部會層級出具之證明者。
| 【小孩】申請資格點數計算表 | ||||||
|---|---|---|---|---|---|---|
| 年齢 | 未滿1歲 | 未滿2歲 | 未滿3歲 | 未滿4歲 | 未滿5歲 | 未滿6歲 |
| 點數 | 7.5 | 6 | 4.5 | 3 | 2 | 1 |
| 【老人】申請資格點數計算表 | |||||||
|---|---|---|---|---|---|---|---|
| 年齢 | 90歲以上 | 80歳以上 | 79歲以上 | 78歲以上 | 77歳以上 | 76歲以上 | 75歲以上 |
| 點數 | 7 | 6 | 5 | 4 | 3 | 2 | 1 |
製造業移工
Manufacturing Workers
廠工申請資格
根據經濟部工業局審查製造業申請引進外勞作業要點,公告指定屬異常溫度作業、粉塵作業、有毒氣體作業、有機溶劑作業、化學處理、非自動化作業及其他特定製程之行業者可提出申請,申辦所需時間約4-6個月。
| 估計聘僱外勞人數|五級3K製造業外勞核配比率 | ||||
|---|---|---|---|---|
| A+級行業 | A級行業 | B級行業 | C級行業 | D級行業 |
| 35%(專業廠) | 25% | 20% | 15% | 10% |
養護機構工
Institutional Care Workers
| 老人福利機構與護理之家功能比較 | |||
|---|---|---|---|
| 類別 | 主管單位 | 申請移工比例 | 申請資格限制 |
| 護理之家 | 衛生主管機關 | 依衛生主管機關核發之床位數證明,每5床可聘請1名移工 | 公立、私立(財團法人、獨立型態) |
| 長期照護機構 | 社會福利主管機關 | 依衛生主管機關核發之床位數證明,每3床可聘請1名移工 | 公立、私立(財團法人、小型) |
| 養護機構 | 社會福利主管機關 | 依衛生主管機關核發之床位數證明,每3床可聘請1名移工 | 公立、私立(財團法人、小型) |
| 安養機構 | 社會福利主管機關 | 依衛生主管機關核發之床位數證明,每3床可聘請1名移工 | 公立、私立(財團法人、小型) |
中階技術移工
Mid-Level Skilled Workers
一、中階移工申請資格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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雇主資格
- 必須屬於勞動部公告的產業(如製造、營造、農業、長照/社福)。
- 須在聘僱配額內(通常依現有移工人數計算比例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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外國人資格
- 在台工作滿一定年限(通常 6 年以上)。
- 通過技術檢定、語言測驗或教育訓練。
- 或符合規定的「薪資門檻」,即可免除檢定與訓練要求。
二、語言&訓練要求
社福類中階移工(看護工)除了薪資外,還必須符合語言與訓練的條件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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機構看護工 語言要求 需通過中文基礎測驗(照顧服務中文測驗或等同級) 訓練課程 120小時以上照顧服務員課程 證明文件 語言測驗合格證明+照顧服務員結訓證明 -
家庭看護工 語言要求 需具備基本中文溝通能力(多為語言課程結訓證明) 訓練課程 20小時以上家庭看護課程 證明文件 語言課程證明+家庭看護訓練結訓證明